一,進入校園手機保持無聲狀態,並自負手機保管之責。
二,早自修、升降旗、上課、午休、各種集會不得出示或使用手機、發出聲響,以及沒有同意書而私帶手機,均處分小過乙次。
三,學生使用手機:(家長亦可於下列時間連絡子弟,其他時間請撥07-7815311轉215洽學務處或導師辦公室辦理)
1.早自修以前
2.各節下課時:
第一節下課:09:10至09:20
第二節下課:10:10至10:20
第三節下課:11:10至11:15
午餐:12:00至12:25
午休下課:12:55至13:00
第五節下課:13:50至14:00
第六節下課:14:50至15:00
3.放學以後
4.升學班放學後輔導課、晚自習:
18:00至18:30晚餐時間
20:35晚自習放學以後
四,學生必須提供手機號碼及手機內碼(*#06#),以便生輔組建檔運用。
五,不得在校內使用手機充電器。
六,不要提供子弟高價位手機,避免同學相互炫耀,造成家長困擾。
七,建議學生使用[易付卡],可預防盜打及濫打之情況。
八,特殊狀況時,教職員得暫時代管學生手機,並聯絡家長到校領回。
九,如果同學沒有能力管理手機,為預防手機會影響同學的學習或班上秩序,導師可以自行律定適合自己手機管理辦法。
十,禁用規定與停止使用:凡違反以下規定者,按校規懲處。
(一)禁用規定:
1.為維護學生上放學秩序與安全,嚴禁學生於路隊行進時使用手機或電子產品。
2.上課與考試時間手機與電子產品須關機或調整為靜音,放置於書包中,不得放置身上或抽屜,嚴禁使用。違反者依校規小過以上處分。
(二)停止使用:
1.屢次違反上課時間使用手機與電子產品者,由導師通知家長停止學生手機與電子產品使用權1-3個月。
2.因借用他人手機,盜打產生糾紛者,雙方當事者均停止手機與電子產品使用權1-3個月。
3.以手機或電子產品觀看與散播違反善良風俗訊息者(如色情、暴力、侵犯他人隱私等),停止手機與電子產品使用權3-6個月,情節嚴重者,通報警政機關依法送辦。
4.未經他人同意私自錄影(音)與照相,有侵犯他人隱私或嚴重影響校譽者,永久停止手機與電子產品使用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