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,進入校園手機保持無聲狀態,並自負手機保管之責。

二,早自修、升降旗、上課、午休、各種集會不得出示或使用手機、發出聲響,以及沒有同意書而私帶手機,均處分小過乙次。

三,學生使用手機:(家長亦可於下列時間連絡子弟,其他時間請撥07-7815311轉215洽學務處或導師辦公室辦理)

 1.早自修以前

 2.各節下課時:

   第一節下課:09:10至09:20

   第二節下課:10:10至10:20

   第三節下課:11:10至11:15

         午餐:12:00至12:25

     午休下課:12:55至13:00

   第五節下課:13:50至14:00

   第六節下課:14:50至15:00

 3.放學以後

 4.升學班放學後輔導課、晚自習:

    18:00至18:30晚餐時間

  20:35晚自習放學以後

四,學生必須提供手機號碼及手機內碼(*#06#),以便生輔組建檔運用。

五,不得在校內使用手機充電器。

六,不要提供子弟高價位手機,避免同學相互炫耀,造成家長困擾。

七,建議學生使用[易付卡],可預防盜打及濫打之情況。

八,特殊狀況時,教職員得暫時代管學生手機,並聯絡家長到校領回。

九,如果同學沒有能力管理手機,為預防手機會影響同學的學習或班上秩序,導師可以自行律定適合自己手機管理辦法。

十,禁用規定與停止使用:凡違反以下規定者,按校規懲處。

  (一)禁用規定:

   1.為維護學生上放學秩序與安全,嚴禁學生於路隊行進時使用手機或電子產品。

   2.上課與考試時間手機與電子產品須關機或調整為靜音,放置於書包中,不得放置身上或抽屜,嚴禁使用。違反者依校規小過以上處分。

  (二)停止使用:

   1.屢次違反上課時間使用手機與電子產品者,由導師通知家長停止學生手機與電子產品使用權1-3個月。

   2.因借用他人手機,盜打產生糾紛者,雙方當事者均停止手機與電子產品使用權1-3個月。

   3.以手機或電子產品觀看與散播違反善良風俗訊息者(如色情、暴力、侵犯他人隱私等),停止手機與電子產品使用權3-6個月,情節嚴重者,通報警政機關依法送辦。

   4.未經他人同意私自錄影(音)與照相,有侵犯他人隱私或嚴重影響校譽者,永久停止手機與電子產品使用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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